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的销售额?核定顺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明文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逾期仍不申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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