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的请求
交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向税务署理组织递交书面请求,托付税务署理。税务署理内容为:单项的处理开业税务挂号、改变税务挂号、刊出税务挂号、发票领购手续、交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交纳和请求退税、制作涉税文书、检查交税状况、建帐建制、税务咨询、聘请税务参谋、请求税务行政复议或许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则的其他事务。托付税务署理能够是单项署理、归纳署理或悉数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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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联系的成立
交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署理组织提出请求,并与署理组织商定署理事宜后,两边签定托付署理协议书。托付署理协议书应当载明署理人、被署理人称号、署理事项、署理权限、署理期限以及其它应清晰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地的税务署理组织和被署理人签名盖章。交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署理组织按规则交纳署理费用后,署理与托付署理联系成立。当托付署理的事务范围发生变化时,被署理人应及时向署理人提出请求,修订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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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事宜的履行
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托付署理办税事宜,必须按签定协议的内容供给必要的出产经营状况及有关材料,确保署理事务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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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联系的中止
(一)当托付税务署理期限届满,托付协议书失效,托付税务署理联系天然中止。
(二)被署理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在署理期间内能够单独中止署理行为:
1、税务师已逝世;
2、税务署理人被刊出其资历;
3、税务署理人未按托付署理协议书的规则处理署理事务;
4、税务署理组织已破产、崩溃或被闭幕。
(三)税务署理人对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在托付期限内能够单独中止署理行为:
1、被署理人逝世或许崩溃;
2、被署理人授意税务署理人施行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说仍不中止其违法活动的;
3、被署理人供给虚伪的出产、经营状况和财政会计报表,形成署理过错,或被署理人自己施行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四)被署理人或税务署理人按规则单独中止托付署理联系的,中止方应及时告诉另一方,并向当地国家税务机关报告,一起发布中止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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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税务代理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署理人超越署理权限,违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形成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除由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纳或许补缴应交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署理人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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