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是一样的吗?
“司法会计”(Judicial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传入我国。
在英美法系国家称为法庭会计(ForensicAccounting),日语称“法务会计”。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会计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和监证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目的不同法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会计学证据,以利于自己的当事人,并作减轻或免除责任的辩护。
一为认定犯罪事实提供科学依据;二为解决经济纠纷提供科学依据;三为维护企事业单位自身权益提供有力保护。
而司法会计的目的是鉴定司法活动所需证据,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法务会计与司法会计的诉讼模式不同在法律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人员被称为专家证人。
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专家证人通常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和委托,而且双方就当事人可以同时聘请注册会计师提供专家证言,法务会计提供这种专业服务的管理制度,行为规则,道德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称之为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
法务会计人员通常参与较为复杂的财税权益的案件,并且由于法务会计工作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法律与会计的紧密结合性,他们需要精通会计专业知识,具有丰富的会计实践经验,还要熟悉相关法律,尤其是诉讼法和证据规则。
因此法务会计人员的要求比一般专家证人要严格。
在法律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人员被称为鉴定人,与大陆法系下的会计鉴定人是一脉相承的。
鉴定人必须是具有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技能的自然人,机关、团体、单位、组织等不能作为鉴定人;应当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应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因此,鉴定人被视为法官的助手,由法官依职权或经当事人申请指派与聘请。
从我国司法实践看,诉讼案件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一直以来主要依赖于司法会计来解决。
其作为我国鉴定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是专门为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而设计的。
可以说,我国的法务会计专家证人制度最初表现为司法会计鉴定制度,很难将二才截然分开。
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有关诉讼提供法律支持,为企业防范舞弊提供帮助等等方面,我们将面对法务会计的良好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需求的缺口,这就迫切要求我国建立起法务会计成熟的和具有可行性的理论体系来指导和规范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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