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也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针对企业进行高企认定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详解,希望能够给正进行或有意向进行高企认定的企业提供帮助。
许多企业想了解下,进行高企认定,企业所需达到的条件。
总结如下。
《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该条款的理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企业类型
申请高新认定的企业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而且必须是符合新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能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设立期限
必须在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对于一年以上的理解有多种解释:
第一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年底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第二种解释认为:企业只有截止到申报上一年的年底满一年以上才能符合条件。
第三种解释认为:只要截止到申报当时满一年以上就可以符合条件。
上述三种解释中,第一种属于偏松解释,第二种属于偏严解释,第三种属于居中解释。至于哪种解释更合理,文件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具体操作层面看,如果企业是在申报上一年成立,并且在上年有高薪收入,就可以参与认定。
三、知识产权的获取期限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内获取的知识产权才属于有效。获取的知识产权是指已经拿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或林业部颁发的盖有对应部门公章的知识产权证书,如果仅仅取得《受理通知书》,则不认为取得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的类型
获取的知识产权仅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六种,其他的一律不予认可。
上述知识产权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如果仅仅在境外注册,即使所有权人是拟申请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该知识产权是否有效无法确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权不是知识产权,软件产品证书不是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证书不是植物新品种权。但上述内容在高新认定中可以作为其他证明材料进行提供。如软件产品证书和植物新品种证书都可以作为对应的软件著作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转化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
知识产权的获取途径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其产权所有人必须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或产权所有人中包括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如果产权所有人是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员工或其他人员,则均不能认为准备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
六、知识产权的有效期
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期内。目前国家对上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0年,软件著作权5年,植物新品种权15~20年。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在近三年获取的知识产权不会存在有效期的问题。
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则可能存在有效期的问题。如果企业通过此类方式获取的知识产权能够涵盖高新认定的有效期,则知识产权有效;否则,无效。如企业参加2015年的高新认定,则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必须能够涵盖到2017年12月31日。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前知识产权有效期就会结束,则知识产权无效;如果在2017年12月31日后知识产权有效期结束,则知识产权有效。
小结:最后,给有志于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企业提个醒:务必要熟悉申报流程,按照高企要求,规范与研发相关每一个环节,形成管理制度,纳入企业管理中心,落实到日常研发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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