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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回应“引入灵活会计年度制”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21浏览

   12月16日,财政部官网刊发了《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86号(财税金融类280号)提案答复的函》(以下简称《答复》),针对李慧琼等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快修例引入灵活会计年度制度的提案》予以答复。

   在这份成文于9月17日的《答复》中,财政部表示自2018年以来,已就是否在我国施行灵活的会计年度,结合会计法修订的计划安排,进行了广泛研究和深入探讨。

据介绍,财政部已开展了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是制定《关于持续推进<会计法>修订的工作方案》,将“采用更加灵活的会计年度的建议是否可行?”作为专题任务进行研究部署;

二是印发《关于就<会计法>修订重点问题征询社会意见的通知》,对包括“引入灵活会计年度制度”问题在内等十个修法重点难点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建议,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建议;

三是召开监管部门会计年度专题座谈会。财政部征求了人民银行、审计署、税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了解和听取相关监管部门及专家学者对在会计法中引入灵活的会计年度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四是开展会计法修订大调研活动,对内地所有地区分片区进行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是2019年3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财政系统内部征求意见;2019年10月, 财政部印发《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重点征求了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以及各地财政厅(局)及监管局等家单位意见。

《答复》称,两年来,财政部实地走访、调研、座谈包括民营企业、中央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各类单位170余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次,收到各类反馈意见共计820余件。

       通过广泛问卷、调研、摸底,财政部发现,虽然实施灵活的会计年度可以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选择方案,但各相关方分歧较大。从中央部门来看,多数建议维持“统一的会计年度”。采用统一的会计年度,便于财政、税收、统计等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否则,会对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等政府有关部门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带来障碍,产生因会计年度不一致导致的所得税清缴、经济运行统计数据采集混乱等问题。从企业来看,大部分企业对于引入灵活会计年度的意愿也不高。信息化技术的发展可以解决统一的会计年度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如企业可以实现一个会计信息系统内的不同会计期间的核算,特殊行业也可以通过设置会计信息系统有效解决会计信息可用性的问题。

财政部指出,对于跨国性企业而言,一国单方面改变其会计年度的规定,对于企业降低会计核算总体成本的积极作用并不明显。同时,灵活的会计年度有可能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可比性下降,对投资人、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进行决策带来深刻影响,因此,其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即使从国外实施灵活会计年度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企业仍倾向于采用与政府预算年度相一致的期间作为其会计年度。

      《答复》总结称,是否采用灵活的会计年度不单纯是会计技术上或者法律修改上的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各方认识尚不一致,需要财政部全面分析和权衡其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和政策风险,并不断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及措施。财政部将对引入灵活会计年度制度的意见继续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会计法修订工作中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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