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和定罪量刑标准。
为了了解《解释》施行后,上海市虚开发票罪案件的裁判情况。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进行检索,以“虚开发票罪”“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9日”“上海市”“判决书”为检索条件,共计检索了22份虚开发票罪的一审判决书,形成大数据报告如下: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罪名:虚开发票罪
检索时间:2024年3月20日至2024年9月9日
区域:上海市
一、各法院的案件数量
22份虚开发票罪的判决书共涉及上海市6个区,具体如下: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5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9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4起;上海市静案区人民法院2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1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起。
二、虚开金额
根据《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如下,“情节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1)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在检索到的22份判决书当中,共涉及自然人31人,单位3家。笔者将虚开金额分为五个组:50万元以上满250万元、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31个自然人涉及的虚开金额颁布情况分别为:3人、4人、9人、9人、6人。
三、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22份判决书涉及的31人,在判决之前获得取保候审的有26人,有3人逮捕的有1人,另外有4人并没有在判决书中列明是否取保候审或逮捕。取保候审占比达83.87%。
根据上述虚开金额的分布情况,结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各虚开金额的取保候审情况是:50万元以上满250万元的,取保候审3人;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取保候审4人;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取保候审7人,未列明的2人;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取保候审9人;2000万元以上,取保候审3人,逮捕1人,未列明2人。
从上述数据来看,除了未列明的案件,即使虚开金额2000万元以上,也有取保候审的可能。其中,1起被逮捕的案件,其虚开金额达到4000万元以上。
四、裁判结果
在22份判决书涉及31名被告人中,最终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有26名,判处实刑的被告人有5名。缓刑占比83.87%。
在被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中,有1人虚开的金额为500多万元;有1人取保候审判处实刑,虚开金额3600万元左右;有3有虚开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1人被逮捕,另外2人未列明强制措施适用情况。
根据上述虚开金额的分组,判决结果如下:50万元以上满250万元的,取保候审3人,适用缓刑3人;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取保候审4人,适用缓刑4人;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取保候审7人,未列明的2人,适用缓刑8人,判处实刑1人;1000万元以上不满2000万元,取保候审9人,适用缓刑9人;2000万元以上,取保候审3人,逮捕1人,未列明2人,适用缓刑2人,判处实刑4人。
五、罚金的适用情况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的,不仅要判处自由刑,还有罚金刑。对于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的情况判处刑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比,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罚金刑,而虚开发票罪有罚金刑。
在检索的22份判决书中,对被告人并处罚金的金额最低的为1万多元,最高也仅为20万元。
笔者根据上述虚开金额的分组,把罚金的适用情况分为5个区间,分别是:不满5万元;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10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1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20万元以上。得出图表如下: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不管虚开金额达到哪个区间,判处的罚金都有在5万元以下的,而虚开金额在250万元以下的,其罚金的金额也没有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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