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15日消息,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其中明确,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有关司负责人就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答记者问指出,《办法》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税收优惠等税制要素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纳税人和计税依据。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引调水工程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二)税额标准。水资源税根据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额。国家统一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标准,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同时,要求对取用地下水、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
(三)税收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等五种情形,免征水资源税;对超出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以及农村集中饮水工程取用水,授权地方减免水资源税;对用水效率达到国家用水定额先进值的相关纳税人,减征水资源税。
(四)收入归属。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原水资源费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适当增加地方自主财力。
对于与前两次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比,《办法》的政策调整,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介绍,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政策调整:
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办法》进一步界定了水资源税征收范围和对象;细化了纳税人取用水适用多个税额标准的申报纳税要求;强化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正向激励引导作用;与资源税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将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由生产经营所在地调整为取水口所在地等。
二是扩大地方权限。《办法》适当扩大了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包括:新增了地方可以减征和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水资源税的税额标准,授权地方在确定具体税额时有更多调整空间;授权地方确定特定取用水的水资源税核定方法和计征方式等。
三是健全征管机制。《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同时,进一步健全了税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协同配合机制,提高水资源税征管效率。
四是理顺价税关系。《办法》明确了水资源税和供水价格的关系,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水资源税与自来水价格实行价税分离,通过税收引导相关企业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损。
同时,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为确保改革试点平稳有序实施,各级财政、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结合实际,利用多种媒体媒介对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解读,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申报、知操作,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落实精准性。同时,建立税务与水利部门工作配合机制,交接纳税人档案资料,开发和测试征税信息系统,实现涉税信息自动预填、自动计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便利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将加强工作指导,跟踪分析改革试点运行情况,及时总结评估试点效果,指导各地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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