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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何时筹划都是不可忽略的常识!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8-09-111591浏览

 公司不管巨细,税收都不可避免;人员不管水平凹凸,谋划总无处不在。税总是要交的,谋划总是要做的。问题是,谋划一定要合法,更要符合知识。盲目地谋划会让企业“栽跟头”,严重者甚至会让企业堕入“万劫不复”!

  一、掩耳盗铃为了协助职工进行个税谋划,许多企业让职工通过报销租借车发票、加油费发票等交通费发票的方式获取资金。

  表现方式1:许多租借车发票来源于同一辆车,且同一辆车从早到晚一直不停地开,一张租借车票能打出几千元!并且还许多张!

  推翻知识:现在都什么时代了?!真要去那么远的当地,还需求坐租借车吗?

  表现方式2:许多租借车发票来源于同一辆车,且同一辆车在同一天打出数十张发票,每接连两张发票时间距离不超越10分钟。

  推翻知识:一天需求接连办许多工作?且每件工作都会在10分钟内搞定?

  表现方式3:一年内公司报销的加油费数量巨大,而公司具有的小汽车仅1辆,没有租借其他车辆。

  推翻知识:把公司购买的汽油换算后,再按车辆每百公里耗油量计算,

  得出结论:该车从元旦当天0时开端起跑,到当年12月31日0时完毕,中间底子不停歇,都不能把公司买的汽油消耗掉!

  二、指鹿为马为了添加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自身无可供出资的财物的情况下,竟然有中介组织建议股东用公司的财物作为股东财物,对公司进行增资。

  表现方式:股东约请评价事务所将公司名下的财物(如车辆、设备、知识产权等)进行评价,由评价组织出具《评价陈述》,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陈述》。然后拿着有关资料到工商部门处理增资手续(工商竟然还真通过了!)。

  推翻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规则:股东应当如期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钱银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处理其财产权的搬运手续。

  股东用以出资的财物本就是公司的财物,股东又如何故公司财物对公司增资呢?!岂不是指鹿为马,非要自己拽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来不成?!

  三、破绽百出公司看好一个项目,和对方约好投入一定金额资金。项目有盈余,按一定份额获取分红。项目失利,出资丢失,本金无法收回。

  表现方式:出资方和被出资方签定特定项目的出资协议——不是对被出资公司的入股协议,协议约好在项目盈余时,按份额分红。获得分红时,出资方按获得盈利承认收入,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免税收入申报。

  推翻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则,企业获取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上述只是根据对特定项目的出资,归于典型的“名股实债”,被出资方未就项目自身单独建立公司,出资方出资后也没有成为被出资方的股东,出资方获取的“收益”,实质上是被出资方对出资方的本息归还。而出资方获取的借款利息收入是没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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