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强化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等履职尽责,7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所附《第一百号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所附《第二十六号科创板上市公司续聘/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46号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中的“第44号上市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告格式”。
记者注意到,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时,除了该机构的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等之外,还要求披露其诚信记录,如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指引称,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拟续聘、变更(含新聘、解聘)为其提供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适用本指引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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