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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换发执业证书的公告

来源:作者: 发布时间:2018-12-22浏览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贯彻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19 号)中启用并换发新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的要求,我省现开展新版证书换发工作。公告如下:


一、2017年10月以后,新取得执业资格的和进行变更备案换发过新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已颁发新版执业证书,此次无需换发。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acc.mof.gov.cn)中现存的本所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对,信息一致且持续符合财政部第89号令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的,予以换证。


省直会计师事务所,派人持身份证原件及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开具的介绍信,携带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办理换证。


地方会计师事务所,由各省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收集本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并填写汇总表委派专人统一办理。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议提前1-2天电话预约时间。


换证地点:河南省财政厅会计服务大厅(地址:经三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换证时间: 2018年9月10日前。


三、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现存的本所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务于换证时间截止前自行整改完毕,按变更备案处理,予以换发新版执业证书;逾期未整改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手续的,将按照规定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予以处理;没有达到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撤销执业许可并予以公告。


四、凡涉及财政部令第89号第三十三条中所载变更事项的,需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涉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见附件),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相关材料,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变更申请栏目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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