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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

来源:作者: 河南百惠会计师事务所发布时间:2018-12-29浏览

从税收层面进行分析,企业分立主要涉及原企业(被分立方)与分立新企业的税收问题。对于新企业来说,企业分立主要是一种接受资产投资的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对于原企业来说,企业资产被分拆出去后,资产被转移,原企业股东获得新企业股权或非股权收入,因此,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涉及资产转移的税收问题。由于企业被分立,企业本身未取得收入,因此,被分立企业资产转移到新企业中时,在税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无须缴纳流转税。

  (一)应税分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二)免税分立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同时,财税〔2009〕59号文规定,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由于企业分立是产权或者股权的转让,而且不动产投资免征营业税,所以一般不会涉及流转税。不用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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