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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汇集(一)

来源:作者:百源会计师发布时间:2024-07-26浏览

  一、免税收入

  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是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是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是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免征与减征

  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如果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包括免征和减征两部分。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的有关事项:
  (1)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2)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
  ①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②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③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④“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
  (4)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
  ①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②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
  ③企业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④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
  (5)对取得农业部(现为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7)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8)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9)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税法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文件发布)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1.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1)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2)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3)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2)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4年至第6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3)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改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根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1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以上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税法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3.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技术转让范围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五)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自2016年12月5日起,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深港通)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3.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4.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六)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
  (八)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九)铁路债券利息有关税收政策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1—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 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⑤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⑥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1)企业申请。企业对照规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②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④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⑤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⑥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⑧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 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 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3.监督管理。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2)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 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4)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重新认定。
  (5)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①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②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③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4.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1)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3)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4)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附件)]。
  ⑦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1.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
  2.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上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财税〔2018〕44号文件所附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四、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基本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合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三项条件的企业为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这三个指标计算准确与否,决定着纳税人是否能够正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或: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2)从业人数。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额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资产总额。
  资产总额即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显示。资产总额的计算与从业人数相同,也应当按照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特殊规定
  1.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例如,甲企业2022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2023年1季度,甲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甲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90×25%×20%=4.5(万元)。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上述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5.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6.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
  7.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9.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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